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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田飞龙纵论香港变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7-05-29 00:15:46 |
基本法制度安排是央港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与最大公约数 中评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日前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其中特别提到“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管制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制权等”,您如何看待本次张德江委员长的讲话? 田飞龙:第一,凸显基本法的制度自信与维护决心。委员长通过较为细致地回顾“一国两制”政策确定与基本法起草过程,表明《基本法》制度安排是中央与香港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与最大公约数,是一种长期化的宪制框架与方案,任何背离这一框架的行为都同时损害了香港利益与国家利益。“最大公约数”过去有效,现在和未来仍然有效,而中央一系列的政策检讨与调整就是为了维护这个“最大公约数”,使之继续作为惠及两地、有利国家的制度安排。 第二,继续深化“法治反港独”,推动中央管治权制度化。委员长批评了“港独分离运动”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的背离,显示了对“港独”继续执行“零容忍”立场的决心,同时在法律行动上更加突出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权用好用足,以便更加完善对基本法上的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宪制性保护体系。委员长详细列举了《基本法》上中央享有的一系列具体权力以及重申了对香港自治权的授权立场和监督权定位。这也标志着中央从既往治港的经验教训中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依法治港”在中央自身及香港特区都具有至关重要性,依法治港可更好地衔接特区的法治社会秩序体系,逐步生成在香港的具体国家权威与存在。 第三,加强基本法理论体系建构及法理学话语塑造。委员长对《基本法》的理论化与体系化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理重建的工程。中央在回归20年实践尤其是政治对抗冲突中日益清晰地认知到,香港存在对基本法的偏颇理解与另类诠释,存在对基本法中国家形象与国家利益的遮蔽与疏忽。香港本地在司法独立与终审体制之下,依托普通法传统和权利本位法理学而建构了一种偏重于本地利益、自由主义取向及与西方普通法地区高度融合一致的司法体系及其法理学论述,逐步背离了一国两制初衷与国家的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定位,甚至反向危及了中央管治香港的主权权威、香港法治秩序的稳定以及基本法的整体性。香港法治需要一场法理学上的纠偏行动,香港普通法需要适度的国家化,才能重建基本法秩序内的一国权威与两制平衡。在这一工作方向上,白皮书是一个初步尝试,但更加精细与理论化的工作仍大有空间。 第四,重申香港行政主导制,要求政制发展符合行政主导。香港政治体制之争由来已久,长期在“行政主导”与“三权分立”之间争执,而双普选更是带入了日益激进化的社会运动及未来宪制想象。委员长讲话强调行政主导是基本法原意,是实现香港繁荣稳定、高度自治及与国家利益相平衡的制度性枢纽,不能朝着三权分立方向演变。讲话还否定了香港建立立法主导、司法至上等其他体制模式的可能性。当然,随着双普选及香港社会民主运动的开展,行政主导也需要与时俱进,探索如何形成更紧密的管治联盟、如何增强政府的回应性及善用公共政策工具转化社会危机、如何应对及规范香港的政党政治、如何吸纳转化香港街头运动与反对派力量以及如何巧用中央的政治与政策支持。这些政治实践的技巧与空间将构成香港“行政主导”的实践理性,需要中央与特区政府共同探索甚至创新某些制度机制来加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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