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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陈建强谈基本法在港的实施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11:08  


 
  全面管治权主要指两个方面,一个是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一个是中央授权特区实行高度自治,而对于高度自治,中央又享有监督权。 基本法第12条便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当中的“直辖”就是全面管治。 基本法第二条亦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授权也是基本法和特区与中央关系的基本内容。

  2014年6月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用了5页多篇幅,列出一系列基本法有关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权力条款,说明“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其中很大部分都已经及曾经落实(例如释法),但另有一些条文是备而不用,在一旦有需要时,可以使用作为“管”的宪法依据,例如可将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可对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

  2015年,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发表题为《正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的讲话,指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是一国两制之下的一种崭新的地方政治体制,对应的是单一制国家中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和地方政权。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权都是来源于中央的授权;特区政权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的决定权、政治体制发展包括普选制度的最终决定权,都是中央所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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