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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观察:以法治方式促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 |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00:11:39 |
三是保障和便利台湾同胞在大陆创业、就业、工作、投资、入托、就学、购房、定居、婚嫁、支付、医疗、养老以及其他方面权益为目的的立法。随着两岸人民交流交往不断深化,台胞在大陆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许多方面,需要得到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他们的权益保障不仅需要政策上的优惠,更需要法律上的规范。通过立法满足他们各个方面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生活工作更加便利,是落实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特别强调:“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决定》在谈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时,指出,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保障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中央和地方涉台立法的重点之一。 以涉台立法主动引领两岸关系的走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公布和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已经过去了近3年。以法治方式推动两岸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需要通过立法规划和立法活动予以具体落实的重大战略行动。对此,我们不能等待,不能受制于人。近年来,涉台立法方面的工作亟需强化,不可松懈。通过大陆方面主动的立法活动推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大陆方面在目前岛内执政当局对签订和实施两岸协议采取消极立场的形势下,更应当掌握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运用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积极推动两岸交流合作,不必受制于人。规则的制定不仅仅是为双方交流提供行为准则,而且还标志着对局面的把控,规则体系会主导话语权,话语权则会引导人们的思维过程。目前,大陆方面更应当以周密的涉台立法规划和积极主动的规则制定行为,引导两岸关系在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行。要意识到掌握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主导权和规则制定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不可因为对岸民进党执政当局采取消极立场而自己不主动作为。 其次,涉台立法的重要功能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存在两岸协议的领域,大陆方面的涉台立法可以为这些两岸协议的实施提供可操作的细则,强化这些两岸协议的实际效果,弥补协议中的不足之处,为协议功能的发挥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在不存在两岸协议的合作交流领域,大陆方面的涉台立法为这一领域的交流合作提供行为规范,将这些交流合作初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为将来商签相关的两岸协议打下基础。最终为两岸签订和平协议添砖加瓦。 应当看到,两岸和平协议的签订,需要一系列两岸合作框架协议作为支柱,需要大量的两岸交流合作融合发展的协议作为基础。同时,也需要大陆方面众多的涉台立法来引领方向。这是一项艰巨宏伟的法治工程,需要我们一点一滴累积共识、固化成果。两岸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和我们实现祖国统一的目标,不应当受岛内政党轮替的左右。越是在困难的情况下,越是要不忘初心,积极作为,加快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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