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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闽台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与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注释:

  〔1〕《习近平: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http://www.gwytb.gov.cn/wyly/201901/t20190102_12128140.htm

  〔2〕《在福建团,习近平提出这些殷切希望》,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xxjxs/2019-03/11/c_1124220118.htm

  〔3〕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运作》,《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4〕夏锦文:《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一个初步的研究构架》,《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5〕周叶中,段 磊:《论“法治型”两岸关系的构建》《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6 期。

  〔6〕陈金钊:《法治及其意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页。

  〔7〕周丽华:《对当前进一步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思考》,《现代台湾研究》,2019年第6期。

  〔8〕Klause Stern, Das Staatstecht der Bundestepublik Deutschland, BandⅠ, 1984, S. 936f。

  〔9〕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检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页。

  〔10〕庞正:《法治秩序的社会之维》,《法律科学》2016年第1期。

  〔11〕J.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ume One: Reason And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 Boston, Mass.: Beacon Press(1984).

  〔12〕刘国深:《试论和平发展背景下的两岸共同治理》,《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

  〔13〕立法前评估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某项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所要规范的内容的必要性以及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等所进行的评估。

  〔14〕立法后评估则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在某项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对该项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效果、社会影响以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等所进行的评估。

  〔15〕参见201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16〕黎娟:《“试验性立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证分析——以我国<立法法>第13 条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

  〔17〕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

  〔18〕《<昆山试验区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载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网,http://www.jsstb.gov.cn/special/15thtech/bhyw/201903/t20190305_12144263.htm

  〔19〕《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品质发展超越的决定》,载福州新闻网,http://news.fznews.com.cn/dsxw/20200824/5f4304cfd8ce1.shtml

  〔20〕姜峰:《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21〕事例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聘任台胞为管委会干部,法院聘任台胞担任陪审员、调解员,仲裁机构聘任台胞为仲裁员,厦门海沧区聘任台胞担任社区主任助理等。

  〔22〕刘佳雁:《两岸融合发展: 政策内涵及价值体系》,《现代台湾研究》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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