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统”是流行于民国时期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学界在讨论“中华民国宪法”问题时经常涉及的一个重要概念。众所周知,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已随着《共同纲领》的制定和新中国的建立,而在大陆地区彻底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实事求是地看,由于历史的机缘,这部被宣告废止的“宪法”在台湾地区至今仍得到有效实施,并在规范中体现出较为明确的“一个中国”因素,且在实践中获得多数台湾民众的认同。由此,如何认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在主观上被视为伪宪法而遭到大陆废止、但在客观上却具有维护“一个中国”正面意义且仍具有实际效力的规范,是两岸关系中一个极为复杂和重要的难题。
自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之初,中国共产党和民盟等民主党派即明确表示拒绝承认这部“宪法”的合法性,称其为“伪法统”“伪宪法”,而1949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更是明确将“六法全书”视为“伪法统”的象征,因而宣布“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由此,“法统”概念即与“中华民国宪法”问题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大陆学界始终将《废除六法全书指示》中“伪法统”“伪宪法”的表述,视为是能否将“中华民国宪法”作为一种能够助益于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正向资源的重要障碍。易言之,在不少学者的研究框架中,若坚持《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基本精神,则在处理两岸关系时即应回避“中华民国宪法”,而若以“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处理两岸关系的论述工具,便是对《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背弃。然而,这种认知本身是建立在革命史观之下的一种对抗性的“法统”逻辑之上的。因此,本文拟从“法统”论述出发,探讨当前依然横亘于两岸关系之中的难题——“中华民国宪法”问题的历史症结,以期能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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