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幷存着多种制度,帝国总体上实行君主制,埃及行省实行法老制,叙利亚行省实行共和制。埃及和叙利亚行省内的法作为地方法律保有自己的特色,但中央的法律依然对地方法律有很大的影响。“一国多制”和“一国两制”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人定”而确立,后者则是基于“法定”而确立。“一国多制”之下不存在单独的“法域”,而“一国两制”之下存在单独的“法域”。中国在构建“一国两制”法律制度时可以借鉴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的有效措施。
罗马帝国时期建立的行省制度实质上是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在治理地方,将行省划分成元老院行省以及皇帝行省,若在此基础上仔细探究,会发现其实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行省,这些行省虽隶属于罗马帝国,受到罗马法的制约,但拥有与罗马帝国的君主制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即造成了一个国家出现多种政治制度幷行的现象,简称“一国多制”。当代国家中,袛有中国存在与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相似的制度,而本文对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的探讨,不仅可以为中国“一国两制”提供法律史上的范例,还有助于我国“一国两制”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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