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论坛
2006年7月号,总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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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开展司法合作的模式与途径

  洗钱问题近年增加

  第三是大概在这几年开始比较多的伪造货币的问题、诈骗的问题、洗钱的问题。

  其实很多的财产犯罪,包括前面说的贩卖人口、走私毒品,其实很庞大的利益都必须透过洗钱,将黑钱漂白。

  很多案件非单方面可解决
  港澳还有开发空间可努力

  我个人觉得,针对以上的问题,虽然目前就案发地点的不同,两岸四地各自按照自己的实际司法管辖权所及,可以各自处理,但是这大多数都是属于跨境的犯罪,也就是说这不是单独一个司法管辖权所及的地方,所能够单独解决的问题。因此我认为,这一类的犯罪,既有碍国际的观瞻,又可能对当地的人民产生很大的危害。这个部分,就是我们必须加强合作的部分。

  但是如果我们谈到司法协助这个议题的话,讲到两岸三地或者四地共同打击犯罪,不可回避的就是执法机关怎样合作的问题。

  早期是透过海基会和海协会两会,一九九零年也有一个金门协议,透过两岸红十字会的操作,但事实上这个成效是非常有限的。这几年透过澳门这样一个渠道,遣返罪犯是有的,但是相对的,我觉得在香港部分还有很多的空间没有去做努力。其实一些具体的司法协助的做法,我曾经提出过比较具体的草案,其中提出了十八个条文,说的是如何在具体方面来做。

  比如我们先从比较狭义的司法互助开始做起,狭义的做不好,要求广义的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进行狭义的司法互助之前,在程式上面我觉得也必须先提几个我们可以做的方向。第一是我们应该多透过不同的渠道去做交流,如果我们把今天的座谈会当作一种学术性的交流的话,其实我相信这是两岸四地很能够接受的一个模式。透过这样一个模式,我们怎样去把它扩大?比如现在是在香港,明年是不是可以在台湾?后年到澳门?或者到内地。其实两岸四地,四年间一个地方主办一年,时间是满长的。但是我们也可以小型化呀,比如台港两地就可以先做呀?台湾和澳门也可以先做呀?同样地,与内地也可以个别来做。

  我们可以选择的模式有多种,但是建立一个固定交流的模式很重要。我身处学术界,就从学术界谈起,因为实务界的交流一定有方方面面的困难。学术界应该是没有任何困难的,那?应该由谁来做呢?今天我之所以说很感谢黄英豪大律师,因为现在这个研讨会就是很好的方法之一。院校之间进行学术交流,此外还有一些民间的团体,大家对这一块也非常热心,非常的有热诚。譬如说台港之间举办一个定期的论坛,每年轮流举办一次,就是一个很好的模式。

  从警察的角度来讲,在台湾的刑事警察局与香港的警务处的接触,据我所知,非常有限。昨天我们参观了入境处的一个智慧身份证制作中心,我发现入境处与台湾的境管局和内政部户政司的部分职权是一样的。我就问,香港有这么好的智慧身份证,有很多值得台湾借镜、学习的。我当时问台湾的人有没有来香港入境处参观、交流过,他们说没有。我就很乐意把这个讯息带回去,因为台湾最近开始换身份证,其实可以来观摩一下,看这个部分可以怎么做。

  而牵涉到境管业务的部分,不久前通过了移民署组织法。预期在半年内,台湾会成立“入出国及移民署”。那么很多入境、出境的管理,大家就很需要交流。

  进行实务机关的交流,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而透过学术的交流,把上述内容带进来。我觉得,港澳在这个部分可以扮演非常积极的角色。这个方面,或许就比遣返,要来得容易一些。

  港澳可以对两岸司法协助提供更多的选择

  如何进行司法协助?其实司法协助内容很多。怎样扩大遣返的管道,以前是“两门两马”----金门、厦门和马祖、马尾。那么,为甚么不可以通过港澳呢?这是一个可以思考的方向。

  以前都是透过海运,用渔船。但是用渔船,就要考虑到风浪、海象等多种因素。台湾曾经透过空运遣返过一次,当然那次是比较特殊的。如果那样做也没有困难的话,为甚么不能再做下去呢?

  赵秉志: 急迫的现状

  中国大陆与其他一些国家,比如日本和韩国就相关的刑法问题设立了固定的制度来进行交流,但是我们自己国家的几个地区之间,反而没有这种固定的学术交流。而我们的这种实际需要,要比不同国家之间,实际上要急迫得多。

  所以我觉得,在官方一下子做起来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学术机构参与,或者由有关的律师组织参与,应该是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我们的有关方面也可以做进一步的积极推动。

  庄仲希律师是大陆最早到台湾的律师,负责处理闽狮渔事件的相关法律事务。我们曾经把他作为我们的杰出校友,请回中国人民大学作专题演讲。这些年他在香港工作,在有关法律事务方面做了突出的贡献。现在请他演讲。

  庄仲希:从个案入手律师在目前状态下可担重任




  此次思想者论坛见到几位教授很高兴。赵教授是我的学弟,目前他是中国大陆刑法界的学术带头人。与台湾来的邓教授和谢教授虽然是初次见面,但是贵校我曾经去过,也是谈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法律问题。

  刚才邓、谢两位教授已经就这一课题的措施、构想,谈得很全面。我下面仅仅从可操作层面来谈谈看法。
笼而统之地讲,在不同的法域,一般的互助都是采取这么几种形式。一种是国际刑警,一种是双边的协议,第三是个案的处理。显然,在两岸四地合作打击犯罪用国际刑警这个形式,是不太合适的。两岸在一九九零年曾经有一个金门协议,对非法进入对方管辖地区者加以遣返。一直到二零零五年,这十几年遣返事务未中断。但是汪辜会谈当中谈到的共同打击犯罪、共同打击海上走私,只是提出这个题目,并没有继续谈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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