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概念与偷换概念
「一国两制」之下,中央与特区关系可以说到现在还在探索之中。一方面,虽云《基本法》已经就此定了框架,但是至今李柱铭之流依然坚持香港拥有「剩余权力」,除了国防、外交之外,中央一概不管。事实上,「剩余权力」是联邦和邦联等制度的概念,源于各本来是独立的邦国,把部份权力上缴给联邦或邦联政府,没有明确上缴的剩余部份,在美国便归州政府,并非联邦政府所有。李柱铭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剩余权力」,当时便被驳倒。因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在英国归还主权给中国政府之后,中央再通过《基本法》,把一大部份权力下放给特区政府。在《基本法》没有明确下放的权力,全部为中央所有。但是反对派从来都不注重《基本法》,随意用某些人的「法律权威」地位,顺着某些群众故意胡说八道,而传媒又广为传播,谎话说了多遍,便好像成了真理,一波接着一波地不断冲击「一国两制」的底线。
类似的梦呓最新版本是「香港是飞地」和香港享有「次国家(subnational) 地位」。「飞地」(enclave) 是于外国属土内之土地,一般的理解是跟殖民地差不多,如回归前澳门在英语报导时一般称之为葡萄牙飞地,中文则极少用这名词。港澳回归多年,竟然还是「飞地」,岂不奇哉怪也!再说,今天香港如果是「飞地」,究竟是那一国的「飞地」?反对派抛出一个偏辟名词,主流传媒中没有反驳的声音,慢慢又可蒙混过关了。至于「次国家地位」,则更具创造性,不知出自何经何典,不但《基本法》所无,连正规的英文字都不是。不过因为源于大学教授和行政会议成员,当然有其「权威性」了。于此可见,反对派是不会放弃,千方百计的要把香港在「一国两制」的名义之下,改变为独立政治实体的。他们与台湾的独派,本质上毫无分别,行动上互为犄角,都是为了要从母体分离。
「释法」与「干预」
在另一方面,中央对「一国两制」具体如何实施,也作了十分曲折的探索。一开始,因为「一国两制」于上世界八十年代初提出时,许多港人信心不足,怕共产党干预,中央决策层很多也认为「一国两制」的体现,就是对特别行政区不干预。针对这种看法,邓小平大不谓然,于一九八四年就指出「不能笼统地担心干预,有些干预是必要的。要看这些干预是有利于香港人的利益,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还是损害香港人的利益,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现在看起来,香港从现在到一九九七年会有秩序地度过十三年,十三年之后,会有秩序地度过五十年。这我是有信心的。但切不要以为没有破坏力量。这种破坏力量可能来自这个方面,也可能来自那个方面。如果发生动乱,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预。由乱变治,这样的干预应该欢迎还是应该拒绝?应该欢迎。所以事物都要加以具体分析。」
回归之初,人心未定,中央的指导思想是尽可能不管,「少管就是管好」。九七年八月底,特首董建华在深圳首次与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廖晖会面。廖晖表示:「国务院港澳办将帮助沟通特区政府同中央政府、中央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关系,做好守门员、联络员和服务员,为特区政府,为香港公众服务。」这番话很形象的反映中央的政策,开始时更守得像铁门一样,甚至连游客也不准来港,弄到旅游业叫苦连天。
回归至今,反对派认为中央对香港进行干预的事例,是人大多次释法。他们甚至在各种不同场合,不停要求人大承诺以后不再释法。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过两次释法和一次决定(一般通称为三次释法),分别为九九年六月就居港权事件,规定港人内地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或母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子女才享有居港权;第二次释法,出现在二○○四年四月。基本法附件规定,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及备案。当时,「二○○七年以后」是否包括二○○七年,「如需修改」是否一定修改,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争论。结果,人大裁决,前者定义包含二○○七,后者应理解为「可改可不改」,○七○八可扩大选委会和增加议席,但不实行普选。○五年四月第三次释法,补选特首任期明确为「剩余任期」。
这三次释法,都是对香港政治和社会发展十分必要和有利的合法行动,而且都是应香港要求而作出的,实际上难以理解为干预。事实上,世上有明文宪法的国家和地区,即使是英语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都有释法机制,而且大都由立法机关拥有最后解释权。反对派在此大造文章,并非无知,也不是无理取闹,而是有系统的打击中央权力,目标是如以上所述,要达到独立政治实体的地位。中央对于释法,一方面是坚持依法行事,同时对无理的反对,坚持对话和寸步不让。问题是香港主流传媒的话语权长期为反对派所垄断,再加上他们的一些只懂英国式普通法的「法律权威」有意的扭曲,中央合法、合情、合理的释法行为,在香港反而成了理不直、气不壮的「干预」。
这种正气不彰的不正常状态如不纠正,是非黑白便会长期颠倒,香港的社会气氛不可能正常,这反而是中央应该积极进行干预的地方。到今天,问题已经十分明显和严重,要考虑的并非要不要干预,或者应该与否,而是如何依法干预。许多人一听到「干预」,便联想到行政干预。这是《基本法》所不容许的,而纵使在内地,舆论讲求导向,行政干预日少,也日趋失效。在香港,舆论导向并非事事微调,因为中央除了自己在港两份销量不高的报纸之外,根本不可能进行微调,而且这样做是主流社会所不接受的事。要扭转香港社会病态的风气,并非简单的舆论导向,而是正面向香港广大市民作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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