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
2024年5月号,总第317期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构建与协调
──以欧盟和美国经验为镜鉴
谈萧(广州)
法学博士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探索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独特优势,但目前尚存在遵循制度不同、标准差异较大、制度衔接较差等法律难题。探寻外国经验发现,欧盟涉及多关境、多司法区,美国则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二者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共享规则,对于大湾区具有镜鉴价值。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共享的立法理念上,欧盟强调个人数据严格保护基础上的跨境流动或共享,美国则强调共享基础上的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共享的监管模式上,欧盟是主动型监管,美国是限制型监管。二者的共性规则有: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知情-同意”规则;明确的金融数据流动共享者法律义务与责任;高效协调的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监管机制。欧盟和美国的经验能给大湾区带来防范个人金融数据流动共享法律风险、构建金融数据流动共享法律规则、协调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启示。大湾区需要强化金融数据管理制度的对接、提升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水平、构建金融数据流动联合监管机制。

  金融数据蕴含着极大的商业价值,这一价值的释放取决于安全前提下的数据高效流动。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如何通过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以实现其商业价值,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寻求平衡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金融监管的可行路径。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和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区域之一,加之地处“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制度和法律环境之中,对于我国探索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由于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与司法执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仍面临法律规则衔接不畅、法治保障不足等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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