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中评社 海涵摄) |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通过国安法实施,恢复法律秩序后,投资者的信心得以进一步巩固,所谓‘撤资’现象并没有出现。”韩大元说,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拥有的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得到保障,包括法治及司法独立、资金自由进出、自由的贸易和投资制度、简单低税制、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高效廉洁的政府。香港以贸易自由、投资自由和金融自由实现了高度的市场开放,并因监管透明度提高和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而更为强化。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骆伟建表示,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是以“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为基础。“一国”是根本,“一国”是“两制”的基础,“两制”统一于“一国”之中。坚持“一国”的根本,巩固“一国”的基础,就要维护“一国”的安全。所以,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骆伟建认为,国家安全法是“一国两制”的法律保障。制定国家安全法对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完善基本法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保障“一国两制”实施不变形、不走样是十分重要的。有了国家安全法,才能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统一,防范和惩处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维护国家的主权,落实中央的全面管制权,保证国家主权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范和惩处颠覆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政权,煽动叛乱的行为;才能落实爱国者治理的原则,保证让拥护“一国两制”、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和特别行政区的爱国者牢牢掌握管治权,防范“反中乱港”势力进入政权体制,惩罚内外勾结的“颜色革命”的行为;才能维护国家的发展利益,保证特区融入国家发展,对接国家战略,服务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现代化,防止和惩处勾结外国政治势力制裁国家和特区的行为;才能维护特区的社会稳定,防止社会动乱和惩罚一切恐怖主义的行为,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的行为;才能促进特区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保证民生的改善,生活的安宁。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毕雁英表示,香港国安法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对其在30年前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设计进行的必要补充,从宪制层面完善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香港国安法在治理逻辑、制度体系、机制设计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体现了鲜明的创新性。第一,明确了继续通过法治方式,有效实施中央对香港特区全面管治权的原则与决心。第二,澄清了维护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在“一国”与“两制”关系中的定位。第三,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安工作中的指导性地位。第四,明确了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的运行逻辑。第五,确立了“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基础。第六,创新构建了一套维护国家安全的组织体系。第七,明确规定了香港国安法的域外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