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刑事法律可规管在香港特区境外发生的行为。例如,犯罪人的身份与香港特区有密切关系,而并非与香港特区毫不相干的外地人,这就是“属人管辖”原则。根据有关原则,一国可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事实上,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无论身在何处,都应严格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按此原则,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属人管辖”原则各国皆有
外国的国家安全法律也有众多例子,按“属人管辖”原则打击境外犯罪行为,例如美国的叛国罪、非法披露机密资料罪、针对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活动的《卢根法》;英国的叛国罪、《2000年恐怖主义法案》;澳洲的外国干预罪;加拿大的叛国罪和德国的散布违宪或恐怖组织宣传物料罪等。
此外,犯罪行为针对及损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就是“保护管辖”原则。在“保护管辖”原则下,若身处境外的外国人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体制或职能)的犯罪行为,该主权国家可透过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八条订明,香港国安法亦适用于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针对特区实施犯罪的人。因此,香港警方有责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
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实属必要且正当,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由此可见,香港警方依法通缉反中乱港分子,符合国际法和国际通行惯例。
美英等国个别政客无视本国人权法治的斑斑劣迹,无视香港法治不断完善、社会秩序日益稳定、经济发展持续向好的事实,肆意干预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公然为反中乱港分子撑腰张目,充分暴露其虚伪双标和“以港遏华”的险恶用心,卑劣图谋令人不齿。外部势力必须正视现实,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切实尊重特区法治,立即停止干预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