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三次民法典工作暂停,起草小组解散。当时民法草案已出了第四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提出“批发”改“零售”的方针,即先制定单行法,时机成熟之后再制定民法典。
第三次民法典立法主要成果是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小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张新宝,告诉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虽然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急就章,却为改革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民法通则是在当时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按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智慧在立法上的体现。
“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在立法上把经济建设、依法治国等大的方向原则把握住即可,细了之后反而容易出错。”张新宝解释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说,民法通则中另一个体现立法者智慧的例子是对物权概念的“变通”表述。
改革开放初期,思想框框还没有完全打破,很多人还不能接受“物权”的概念。在王家福的建议下,民法通则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颇为拗口的表达。其实,这一串说的就是物权的意思。
助产第五次民法典编纂
民法通则通过时,杨立新还只是一名法官,正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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