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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公务员辞去公职11年后仍被查
http://www.CRNTT.com   2020-08-26 08:22:41


 

  1、辞去公职11年后,监察机关为何对何从华立案调查?与其所在党组作出党纪处分是如何衔接的?

  曹寅:2019年4月,浙江省监委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从相关房地产公司发现了何从华2008年4月在担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期间低价买房的情况,从而展开核查,并于6月指定嘉兴市监委管辖,经嘉兴市监委指定,桐乡市监委对何从华立案调查。而此时,距离何从华2008年11月辞去公职“下海”,已经过去了11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据此,卸任不代表“安全着陆”,干部可以离职,但反腐没有暂停键,更没有休止符。何从华受贿金额共计296万余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为十五年,而何从华收受贿赂的最后时间节点为2010年1月,因此2019年6月对何从华监察立案时,仍处于追诉期间,应追究其涉嫌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

  何从华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1月辞去公职后在明知公务员辞职存在从业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违规在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其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另外,何从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何从华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应受到党纪处分。桐乡市监委将调查结论同步反馈何从华所在党组织,由浙江省建设厅党组讨论和决定对何从华的党纪处分事项,并于2019年8月24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桐乡市监委于同年8月29日将何从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先处后移”,将纪律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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