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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58条深化与台湾交流合作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18-11-06 16:25:35


 
  47.鼓励台湾同胞在台州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支持台湾学生来台州开展研学旅游,引导市内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市旅游局负责)

  48.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创建或合作创建平台型众创空间、创投孵化器等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49.在台州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和“台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评选。(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台办负责)

  四、生活待遇方面

  50.在台州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提取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51.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局负责)

  52.在台州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或台胞证及相关工作证明,免费获得每月1趟从台州大麦屿港往返基隆港的标准舱直航船票。(市台办、玉环市负责)

  53.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台胞证申请办理账户、信用卡等银行相关业务。(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54.在台州居住的台湾同胞,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市教育局、市台办负责)

  55.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台州居民公共文化服务、乘坐市内公交和“台州人免费游台州”等政策待遇。(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负责)

  56.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台州经济、科技、文化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交流合作活动。(市台办、市民政局负责)

  57.在台州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可提供办理台州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市台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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