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过程:
【立案调查】2018年5月19日,崔剑因涉嫌受贿罪被晋宁区监委立案调查。
【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3日,晋宁区监委将崔剑涉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移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18年12月5日,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崔剑涉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9年8月8日,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崔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幷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61.468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1、为何对崔剑以涉嫌共同受贿立案调查?在行贿罪中,崔剑是否构成自首?
刘月涛:2018年,晋宁区纪委监委在查办二街镇锁溪渡村集体林权非法流转案过程中,发现锁溪渡村核桃基地建设项目投资方本应付给建设方云南欣格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补偿款99万元,却付给了仅为项目提供了约5000株树苗,未参与项目其他建设的崔剑。崔剑向该项目提供的核桃树苗总价值仅约7.5万元,据此,我们认为崔剑领取该99万元不合理。
我们对欣格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已被判刑)及股东袁某(因犯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已被判刑)进行询问。袁某陈述,之所以把99万元补偿款给崔剑,是因宋汝华给予了该公司帮助,宋汝华让袁某将99万元补偿款给崔剑。杨某陈述,宋汝华虽未直接安排其将该99万元给崔剑,但因袁某暗示宋汝华在崔剑苗圃中有利益关系,考虑到公司利益,遂同意由崔剑领取99万元补偿款。
经查,崔剑系宋汝华在晋宁公安分局工作时的同事之子,宋汝华与崔剑一直以叔侄相称,两人关系密切。我们认为,崔剑领取99万元补偿款利用了宋汝华的职务影响力,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同时,该核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间,晋宁区林业局本应拨给项目建设方的5万元种苗补助款也被崔剑领取。崔剑在领取相应款项后,找袁某、杨某伪造了核桃基地建设施工协议,意图使领取的99万元补偿款和5万元种苗补助款合理化,该事实有相关书证,李某、袁某、杨某的证言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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