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的立法理由为“影响台湾地区之安全及安定甚巨”,而陆委会公告禁止担任的职务,又须以“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对台统战工作”及“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三项原则为前提,但法官认为担任大陆地区“社区主任助理”一职,并不至于达致上述应予禁止的理由。
简单说,“内政部”认为到大陆地区担任社区主任助理者,是对“国家认同”与忠诚产生“异心”,而且这些职务具有“对台统战工作”的作用,因而“影响台湾地区之安全及安定甚巨”。然而,这些据以作为裁处的法规规范,在2004年时已然存在,但现今却将赴大陆交流与工作采取最宽松的标准,认定“影响台湾地区之安全及安定甚巨”,显然系以政治决定凌驾了法律的规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决中,还写下了一段发人深省及值得赞赏的一段话:“法律的适用贵在安定,符合明确性的法律方足为人民行止的依据,各政党对于‘国家定位’立场既有不同,随着政党轮替已然为台湾民主常态,则民众恐因政权更迭致政策主张翻异,而陷于无所适从的窘境”。换个角度来理解,法官的意思无非也是认为,“内政部”的裁处是基于政治决定,而非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