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我们就指导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及时对‘2·23’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的西乌珠穆沁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高晓波等5名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迅速锁定相关证据,为推进责任追究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责任追究组组长、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康志刚回忆道。
为全面掌握其他工作组调查的情况,做到精准问责,责任追究组专门建立小组跟踪负责制。分别选派2至3人全程参与管理组、救援评估组等各组的调查工作,同时对各组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全部复印存档。为防止人为漏报、瞒报实际死亡人数,责任追究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对事故发生地周边3公里范围的所有医院、殡仪馆等摸排工作,最终确定实际死亡人数为22人。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责任追究组还全面履行“双监督”职责。既紧盯事故责任人,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又针对事故调查本身履行好监督职责,围绕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工作纪律等对自治区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先后列席自治区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37次,参与事故调查谈话225人次,向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建议26条,确保掌握“一手信息”,防止事故调查本身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从根源上挤出问责水分,做到实实在在精准。
“为了掌握事故原因,我们将事故直接及间接原因均作为调查重点,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任何细节,先后调取书证材料4万余份。”奇飞云介绍说,正是这样大量细致而充分的前期调查工作,为实现精准问责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和坚实基础。
清单式分责定责 对账式督责促责
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到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死角;以罚代管、以情代管问题较为严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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