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促可持续发展
文章认为,新基建模式创新的背后,是制度创新的保障和支撑。完善与新基建相关的制度是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新基建需完善特许经营办法和市场准入制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给出了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规定,但该办法适用的是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并不包括新基建所涉及的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启了中国市场准入新范式,为新基建的市场准入提供了很好的政策起点。但新基建作为一项需要长期大规模资金投入的市场行为,还需要从制度层面界定政府和企业的边界,进一步明确经营方式、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投资回报等具体内容,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发展新基建需推进投融资制度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大,单纯靠政府难以持续支撑。再加上起步阶段新基建拉动经济的规模效应和乘数效应不如传统基建,进一步压缩了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部门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市场主体合作,才是新基建投融资效率最高的路径选择。为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可采用使用者付费的方式获得正当回报。比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天然适合新基建,但当前PPP项目因入库流程复杂、入库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建议进一步优化金融工具配套政策,利用新型融资模式助推新基建发展。
发展新基建需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活力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新基建的核心技术是以云计算、大数据、5G、区块链等为代表的、仍在快速演化的先进数字技术,许多技术的演进采用“开放+共享”模式,通过放弃传统产权主张以实现最快速集成该领域全人类最新智力成果。为维持面向新基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力,有必要延续这种开源共享模式。但另一方面,客观上又要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新基建参与实体创新成果的保护,其关键生产要素(数据)尚缺乏清晰的产权界定和有效保护。因此,在新基建发展过程中,需要创造性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活力之间的平衡问题,在保护创新活力的前提下保障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
发展新基建需处理好发展与规制的关系。不论采取何种运营模式,新基建的持续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有效的政府监管。新基建的监管对象涉及主导项目的政府部门以及参与投资的市场主体;监管范围包括市场准入、经营方式、融资模式、产权保护、生态保护等多个维度;监管主体涉及财政、环保、金融、安全监管等不同职能部门,若照搬传统监管模式难免存在信息不同步、协调难度大等问题。此外,新基建还涉及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需要制度层面的创新来解决实践层面的问题。建议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先进数字技术推动下,围绕法规体系、监管标准、职能定位等多个角度,构建适应新技术、新需求的多元协同监管新模式,从操作层面确保监管到位、有效,既降低投资运营风险,又保护投资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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