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定性要依据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判别: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陈燕娜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本案中,许时新作为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同时也是东梓关村新农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具有协助场口镇政府管理新农村建设工程的职能,在身份上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为此,其为工程承包人在东梓关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上谋取利益并索要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在东梓关村杭派民居项目中,农居点房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东梓关村村民自筹资金,非财政资金。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规定中的“其他单位”,许时新作为东梓关村村委员会主任,身份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另外,在涉案工程项目中,业主单位并非场口镇政府,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也无具体文件约定由东梓关村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施工方因工程进度受阻而贿赂许时新,出发点是为了借助其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推进工程进展,而非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综上,此时许时新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