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20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日常交往行为,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日前制定印发《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规范》,明确规定“10条禁令”,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约法三章”。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近段时间,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相继查处了省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原主任刘刚、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韩鸥、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二级调研员李文等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并以哈尔滨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姜国文、哈尔滨市纪委原常委刘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典型,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题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教育、深刻反思,全面梳理检视问题,限期整改落实,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针对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由于生活圈、朋友圈不够净化,社会关系复杂而容易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实际,省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的行为规范,对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据了解,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对象之间的联系,该省纪委监委明确指出“禁止与联系地区或部门的领导干部私下接触、相互请托”“禁止与检举控告对象、问题线索涉及对象、审查调查对象及其涉案人员或者密切关系人私下交往”;针对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泄露案情、跑风漏气等行为,强调“禁止泄露监督执纪执法中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工作秘密”“禁止打探案情、违规过问案件、为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为防止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规范》对纪检监察干部交往事项进行了细化,要求“禁止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执法活动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禁止借用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此外,该省纪委监委还对纪检监察干部言行举止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禁止耍特权、逞威风、口大气粗、颐指气使,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并强调对违反《规范》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咬耳扯袖、及时提醒;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约谈诫勉;对情节较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