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草案审议稿也确实体现了“两条腿走路”的思路:一方面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附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地降低至12岁;另一方面,统筹考虑法律间的衔接,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11月通过了《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引入“适当程序”和“福利保障”的原则。其中,规定了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建构的基本目标:“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幷应确保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
当前的审议稿所反映出的立法精神,与规则是相契合的。即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处理,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也应以实现刑责相称为目标。也就是说,要更加注重“挽救未成年人”和“社会对正义的期许”两者之间的平衡。
说到底,年龄只是评价犯罪行为可责性的一个方面,免责、挽救、矫正、入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要回归到个案中去研判。过分强调保护或一味重刑,都是不合理的。针对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未成年人做出符合正当程序的处理以及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才是对未成年人群体、对公共利益的真正守护。(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