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醇俊郎”酒瓶上的标贴作为外包装装潢中的主要部分,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使消费者通过该标贴与商品来源之间建立起固定联系,并能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清醇俊郎”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在其影响力辐射的地域范围应当得到保护。
同时,执法部门认为,对于商品装潢近似的判断应当基于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品装潢整体视觉效果的感受。两种黄酒的标贴形状都是长方形,大小一样,颜色上红下黄,特别是标贴上突出使用的“清醇”两字,并非常规字体,而当事人使用了与古越龙山公司完全相同的字体和文字,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不明显,应认定为近似。同时,两种黄酒为相同商品,其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相同,更是在同一地区销售,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具有关联性。
据了解,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黄酒系列案统一执法行动中,共没收仿冒黄酒近1万瓶,罚款近50万元,有效制止了“搭便车”“傍名牌”的市场混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