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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举能:司法机构须与时并进
http://www.CRNTT.com   2021-01-12 00:21:27


 

  诚然,法官并非免于投诉及批评。根据现有机制,针对法官的投诉都由相关法院领导处理,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在合适的情况下,亦会咨询资深法官的意见。司法机构每年均于年报中公布接获及处理的投诉。某些投诉个案的调查结果会刊登于司法机构网站,供公众审阅。至于极其严重的个案,《基本法》第八十九条订明,行政长官可根据只由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对法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予以免职。即使在涉及可能需要将法官免职的个案中,负责向行政长官建议应采取什么做法的审议庭,只可由法官组成,这项规定充分说明《基本法》对司法独立,以及司法机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干预,是何等重视。尽管如此,我认同在不可削弱司法独立这个关键的大前提下,投诉处理机制仍有提高透明度和问责性的空间。因此,继上次二○一六年的检讨后,我们将对现有机制进行检讨以进一步提高机制的透明度和问责性。

  司法机构的第二项基本要点是司法机构必须由正直和愿意捍卫权利的法官组成;这与我刚才简述的第一项基本要点某程度上互有重迭。优秀的法官与优质的司法机构是一脉相承。司法誓言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司法誓言要求每一位法官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唯有正直刚正的法官才能切实履行司法誓言的要求。值得一再重申的是,法官必须公正无私,不受偏见或成见影响。法官亦必须无所畏惧,敢于按照法律作出判决,不论判决结果受欢迎与否,或判决结果会令其本人受欢迎与否。法官务须至诚无昧,忠于事实,铁面无私地应用具约束力的法律及案例,切实遵循适用的规则及程序,即使结果并非如其个人所愿。法官行使权力和酌情权须以司法原则为依据,并须把判决理由在判案书中如实和全面说明。

  社会大众绝对有权要求我们的法官忠于司法誓言。我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法官向公众保证,我们对自己的要求不下于此。

  我们为何需要正直、刚正不阿的法官担任司法工作?这是因为法院的职能是裁决争议、维护权利、惩处违法者及还无辜者清白,而这一切皆以法律和证据为依归。在我们法律制度认可的一切权利当中,最弥足珍贵的是《基本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香港人权法案》所列明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刑事法律程序中有关程序和其他方面的保障,以及其他享有的个人自由。社会大众期望法院和法官宽松地诠释这些权利,并当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或妨扰时,小心翼翼地加以维护。法院是维护这些权利的地方。我们的法院定必继续维护和落实这些基本权利。

  说到这里,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基本法》是香港市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最终保证,也是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执行这些基本权利的最终保证。《基本法》的重要性,实有必要再三强调。

  第二,基本权利固然应予宽松的诠释,但大部分的基本权利都并非绝对的权利,在顾及他人或大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基本权利施加限制。然而,任何限制,都必须在限制的目的、相关性、必要性和相称性方面具有充分的理据支持。

  第三,基本权利是每一位香港市民都平等享有的。在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权利时,他人的相关基本权利同样应该予以考虑和尊重。不同权利间互相角力是常有的事,遇到这情况时,法庭的工作是衡量这些对立的权利,从而作出最能落实这些权利的决定。

  我想讲述的第三个司法机构的基本要点是,我们的司法机构必须保持专业、高效和与时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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