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10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监委、公安部印发通知对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作出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又一举措。
通知明确,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监察机关对机动车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
通知要求,监察机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出具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办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被授权协助处理涉案财物的单位,由其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委托函、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办理。
通知明确,对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依法拍卖,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决定所有权转移的,可以由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办理机动车登记。
如有相关机动车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况,通知明确,监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与上述实施查封、扣押的有权机关协商。需要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由实施查封、扣押的有权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针对协作配合过程中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
据介绍,通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共同起草,以监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