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临时会昨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退休后,不可参与中国相关政治活动,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者最重可剥夺月退俸、领一次退者最高处一千万元罚锾。陆委会估计,陆委会估计,列管人数约2700人。
陆委会表示,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安”相关机关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或少将以上人员,及情报机关首长,是指标性人员,参与中国大陆党政军相关机关举办的庆典或活动,有妨害“国家”尊严行为,将受罚。对于违法个案认定,须经原服务机关会同“国安局”、“内政部”、“法务部”及陆委会等相关机关组成审查会审认。
自由时报引述相关人士说,“立法院”会已附带决议,将于下会期优先审议“两岸条例”,有关“中共代理人”部分提出修法,其中新增33条之4条文,禁止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中国大陆党政军机关(构)、相关团体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
另增33条之5条文,禁止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与中国党、政、军机关(构)及相关团体或其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之政治宣传,或接受其指示或委托而为之;及出席或参加其所举办或与其共同举办之会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之决议、共同声明或相应声明,违者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