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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枉不纵惩治低龄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17:14:45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是否应该下调刑责年龄,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多少岁算是成年人,多少岁才能负完全刑事责任,这是一个生理学、社会学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考虑到未成年人在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心智还不健全,审议稿体现出最大的制度善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接触到不良信息的便捷,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突出的社会现象,幷呈现成人化趋势。尤其是极少数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如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案,给公众的心理带来极大冲击。这既表现在犯罪的直接后果上,也体现在犯罪的过程上。个别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后之冷静和漠然,都远远超出公众认知。因为加害者的年龄成为免罪牌,受害人以及亲属的心理更是饱受创伤。所以,多年来,社会各界就是否下调刑责年龄展开讨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高度关注,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既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的体现,为更好地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遵循,必定能为遏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极少数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群体更多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往往都是同龄人。数据显示,近五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上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点愈发突显。个别下调刑责年龄,就是能够精准惩治作恶之徒,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其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既不会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会“一放了之”。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外,包括逐渐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都在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扫清障碍,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

  年龄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铁栅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不让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同时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法律的硬度和温度,对未成年人的严管和厚爱,可以实现更好的统一。(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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