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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记者会。(中评社 郑羿菲摄) |
2.有关部分人士指称本人依仗权势与何女发生关系部分,“监委”调查与“监委”对媒体回应已明确指出,本人与何女交往两年时间系属正常亲密关系,并无所谓权势关系可言。本人也要进一步强调,从未有依仗职务上之权力,在关系发生与进行中加以威吓或利诱,相关臆测可以休矣。
惟“监察委员”对本人与何女私人关系拉扯间,曾于脸书张贴照片、使他人知悉曾交往一事进行指摘,并称之为“性骚扰”,深感不服。本人所张贴之照片非属私密或裸露之照片,而是在公开场合(餐厅、且非包厢)两人皆衣冠整齐之合照,以表达对当时感情状况不稳定、怀念旧情之伤感,并无侵害何女隐私可言。张贴照片时本人不但无婚姻状态,且已与前未婚妻解除婚约并分手,贴出照片前一晚仍与何女在外过夜发生关系,何女表示对感情归属仍在考虑中,相关情事与简讯证据早已提供“监委”知悉,而“监委”未予采纳,法律见解显有误会。此行为亦与“性骚扰防治法”所定义之“性骚扰”全然不合,滥用此一词汇,有侵害人民名誉权之虞。以同样标准检视,若如“监委”所言,“使他人得知曾交往之事实”为“性骚扰”之行为,则何女亦曾向周刊爆料,此岂非对本人更严重之性骚扰。
3.另,有关“监委”指摘,在本人4月5日已婚后,仍持续“骚扰”何女,但事实上在这段时间之中,甚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大多是何女主动与本人进行通联,并非本人单方面纠缠何女。且何女以看病、住院、生活费匮乏、新任男友无能协助种种之理由,向本人情绪勒索金钱援助。又,此后数年间,何女亦曾透过简讯及通讯,不断表达想见面之意思,本人置之不理未回。究竟是何方在进行骚扰,其理亦甚明。此部分相关讯息通联证据亦全数提供“监委”,“监委”忽视相关讯息令人遗憾。
以上,“监委”之“性骚扰”相关指摘,未免有依照性别刻板印象,先射箭再画靶之结论;对于何女在分手后主动通联、索讨金钱之事实,而非本人不断骚扰一事,亦未公平揭露,本人亦深觉遗憾。调查报告此一部分内容,不仅无从达致台湾性别平等之发展,反而促使社会大众误解性别平权主义为偏狭的“唯性别正确主义”,其负面影响深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