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保障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和出版的自由,同时《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三百八十三章也保护了相对的权利(《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将联合国采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纳入香港法律中),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本地立法并没有明确且适用的法规去监督损害国家安全言论。然而,言论自由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存在必要之限制。《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六条比照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强调权利的行使需赋予限制,其目的是为了(1)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和(2)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和风化。
事实上,香港在历史上曾实施过类似“假新闻法”的法律,于80年代被废除的《公安条例》第二十七条“虚假消息罪”,便是港英政府用以针对惩处恶意散播虚假资讯的法律,后来因定义及范围不清晰等质疑被废除。一直到了二十一世纪,因互联网衍生新的安全和虚假资讯问题,但在立法进程上,香港仍然缺乏专门处理网络虚假资讯的法规。
然而,有人质疑就假新闻进行立法限制会侵犯言论、新闻自由和人权,担心媒体和个人会被“以言入罪”。但是,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权利本来便不是没有界限的,加上随着近年香港本土恐怖主义的出现,特区政府必须也有责任就“假新闻法”进行立法以防止“虚假资讯、仇恨和谎言”的散播。
平衡国家安全和自由权利
香港基本法和其他现行的法律对人权、言论及新闻自由的保障已经有完善的保障,并且与国际标准衔接。特区政府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时,在维护上述权利和自由,以及在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间取得平衡,便可消除公众疑虑。例如,在立法时,可以参考作为保障言论自由国际标准之一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约翰内斯堡原则》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引用,已经成为民间及政府推动国家安全法的主要指导原则。根据该原则,公权力只须证明其限制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一)、以保护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为目的;(二)、并非单纯为了让政府免于尴尬或转移对政府的批评,从而在国家安全和言论自由间取得平衡。
在“修例风波”中可见,部分媒体失实的、虚假的消息及资料能够轻易误导,甚至煽动市民。香港绝不可以成为国家安全的缺口。在经历一年多的社会动荡后,香港由乱转治、由治及兴,现在已经是最合适的时机就打击假新闻进行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