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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35+颠覆政权案”的法理和事实
http://www.CRNTT.com   2024-06-02 12:24:13


 
  第二个争议,展示立场不一定违法,为什么说他们违法呢?因为这批人在协调会议上取得共识,发表并签署共同纲领,宣称“墨落理应无悔,否则等于失信于选民。”也就是说他们已誓言,未来从参加立法会竞选,到当选,到担任立法会议员,都必定按照一个原则来做事。这个原则就是,“会运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来迫使政府就范。

  被告的辩护律师曾称说,否定财政预算案是基本法赋予立法会议员的权力。这是最具欺骗性。关键是,通过或否决财政预算案,权力的行使在议员审议具体的某一财政预算案之后,议员经过在理性的审议、讨论、协商,觉得财政预算案真的不可行,才行使否决的权力。其前提是理性的,不带任何政治条件的。但是反中乱港分子未参选,就断言无差别地否定财政预算案,这种权力基本法可没有赋予议员。他们这么做,不是一个依法合法的行为,故称之为“非法手段”。而他们的目的是要瘫痪政府运作,逼迫使行政长官回应其所谓诉求,这就明显干犯国安法第22条第3款的罪行。

  签署纲领已符合犯罪要件

  第三个争议,辩方律师说,所谓“非法手段”必须根据前面一句来定义。就是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手段才叫非法手段。这就完全不懂中文的行文了。国安法第22条列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是三个并列的词组,指的是三种不同行为,并不是非法手段的定语。

  有人或许会问,47名被告事实上没有当选立法会议员,也没有以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的手段,严重阻挠破坏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虽然他们还没有实际做出这样的非法手段,但因为他们已经具体“组织、策划”,并且已开始实施,签署了共同纲领,举行了违法“初选”,因此即使他们最终没有机会在立法会具体做出这样的事,却已经完全符合了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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