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决定》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与基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性法律,都同属一个级别,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因为两者都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通过。
由于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着法律制度的漏洞和执行机制的缺失,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全有权力和有责任采取适当办法去填补有关漏洞和弥补有关缺失。而且这次《决定》只针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识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外国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这次《决定》与原有的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是并行不悖,并没有取代和排斥。因此,香港特区仍然应当尽早完成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法律义务。
至于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声明中对有关公众谘询、执法机构、司法管辖等问题的忧虑,笔者认为,真的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有关立法后,讨论才有意义。
笔者相信,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教育和推广都是十分重要,可以让香港市民有机会正确认识和了解到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条文内容,这样就不会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忧虑。
(来源:文汇网 作者:郑国杰,香港执业律师,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