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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
http://www.CRNTT.com   2020-08-18 10:27:00


 

  《通知》印发后,有关方面对合规性审查的具体操作比较关心,这需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审核过程中具体把握。例如,关于项目公司及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其中,项目公司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近3年的财务报告需经过审计,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再如,关于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这是指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后可供分配的现金流与资产评估净值的比值,即REITs投资人可预期的年化分红回报率。

  随着试点逐步推进,将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相关要求和规定。

  对募集资金的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

  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目的之一,是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从而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此,《通知》对募集资金的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符合鼓励方向的项目优先予以推荐。

  募集资金的使用有3个依次递进、逐步深化的层次,层次越高就越符合鼓励支持方向。一是明确了具体用途。回收资金的使用应明确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是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便于推荐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项目的前提。二是符合鼓励支持方向。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重大战略项目,以及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这是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三是再投资项目条件成熟。鼓励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这是尽早发挥募集资金效益的前提。

  对PPP项目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要求

  近年来,PPP模式的推广应用为基础设施REITs试点提供了潜在资产来源,但PPP项目前期工作复杂,涉及政策多且政策变化大。为了简化、优化PPP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基于PPP项目核心特征、抓住合规性的关键环节,在充分考虑PPP模式发展历史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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