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8)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会计师事务所未受到除财政部门以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3.办事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1)办事申请:先由申请人登陆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数据库审核无误后,再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
(2)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3)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办事结果:文件批覆或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邮寄送达。
4.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571-87058439
(2)办事窗口:已实现网上办理
(3)查询网址:开设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gov.cn/art/2014/7/28/art_48623_4319.html)
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详见“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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