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山东56条惠台措施 开放台企参与基础建设
http://www.CRNTT.com   2018-08-17 11:14:25


 
  10.台资企业与山东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基础上,海峡两岸(平度)农业合作试验区、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及鲁台农渔业合作交流示范基地内的台资农渔业企业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11.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山东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与山东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山东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牵头或参加山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申报,享受与山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山东省内单位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山东科研人员同等政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加大对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台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质押融资在山东转化实施,享受单笔贷款60%贴息支持,一个年度最高20万元。台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在山东转化实施并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的,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山东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参与国家、国际、行业标准和山东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在标准、质量、品牌等领域享受与山东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待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山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建设鲁台科技产业合作园区。(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级政府负责)

  15.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各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台湾园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税务局、各级政府负责)

  16.台湾同胞在山东从事农业生产,投资山东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构建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山东各项惠农政策。(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17.在鲁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鲁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和山东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18.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19.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银联山东分公司加强合作,推动山东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种类,在支付服务等领域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20.支持台湾征信机构、省内征信机构跨岸开设分支机构,为两岸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便利。(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21.鼓励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资银行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参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