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30日电/据华广网报道,《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
《反分裂国家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该法公布实施以来,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径,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反分裂国家法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