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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涉港国安法落地的法治环境
http://www.CRNTT.com   2020-07-08 00:06:55


  中评社╱题:构筑涉港国安法落地的法治环境 作者:徐静琳(上海),上海东亚研究所研究员

  涉港国安法的法律规范,既要符合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也要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和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所有的制度安排,不是减损港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保障港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是为了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因此,围绕涉港国安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落实,均应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理念。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涉港国安法的决定,引发了香港各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及强烈反响,其中不乏对其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质疑、对法律条款及定罪量刑的顾虑、对法律执行及司法审判公正性的担忧等,更有香港反中乱港势力和英美外部势力内呼外应的攻击。开弓没有回头箭!一部好的法律落地,一个好的制度安排,需要一整套严密的配套措施和相关执行机制支撑,包括从法治宣传、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诸方面的考虑,祇有营造良好的国家安全法治环境,筑牢香港的国家安全网,才能确保涉港国安法的有效实施。 

  一、法律推介:普法教育和法治培训幷举

  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这次涉港国安法决定的推出,先后分两步进行:人大先出决定,再授权人大常委会立法。对于人大决定和法律,关键是做好国家安全的法治教育和宣传。香港是有坚实法治基础的社会,让香港市民从法治意识来理解人大决定甚为重要。建议建立中央与特区联合国安法教育机制,包括媒体、教育、娱乐、公共服务等领域,在香港社会广为宣传教育,晓以利害。表明涉港国安法出台,不仅是国内外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央行使管治权的宪制责任。宣传教育的内容重点阐明涉港国安法与宪法、基本法的关系,阐明涉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第23条的关系,阐明涉港国安法与市民自由权利的关系,阐明涉港国安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等等。涉港国安法出台后,中央和特区政府应对香港全体公职人员,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人员进行法治培训和考核,这是香港特区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

  二、法律解读:坚持法治原则,兼顾“两制”差异

  涉港国安法是一部关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旨在有效防范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的根本利益,为“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提供法制保障。该法的实施方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港版国安法不同于国版国安法,体现了在“一国”原则下,兼顾了“两制”差异的特点。

  认识和理解涉港国安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解读。一是法律贯穿的基本原则,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等五大原则。二是中央对香港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区对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管辖范围及法律适用等。三是香港特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居民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和履行相关法定誓言等;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特区政府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四是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等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等。五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罪行和处罚规定。港版国安法在定罪量刑上有特别规定,如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三、法律落地:确保执法高效和“司法独立”

  涉港国安法在香港实施,应有一套相应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予以落实。为保障涉港国安法的有效执行,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同样,香港特区也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积极推进。

  在立法方面,推出涉港国安立法是中央事权的体现,幷没有替代或取消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因此,在涉港国安法出台后,香港特区仍负有制定维护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法律的宪制责任,也即基本法23条立法应尽快提上议程,同时,香港本地的其他相关法律也应作出适应性修改,包括激活和穷尽香港现有的涉及城市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法律。预测这次新冠疫情过后,黑暴和“港独”的违法活动必会加剧,香港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依然严峻,如果没有一张全方位的安全网,则难以管控香港的整体局势。

  在执法方面,涉港国安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幷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同时规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为此,在执法权力配置和执法力量配备也必须有新的考虑。具体而言,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专门执法人员;律政司设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专责承担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等;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维护国安委建立协调机制,行使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在司法方面,既要确保涉港国家安全案件的公正审判,也要保障香港基本法确立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作为全国性法律的涉港国安法在香港实施,要充分考虑香港的普通法运作体系和普通法传统,不宜设立独立于香港司法组织体系之外的法院或法庭。涉港国安法规定,对特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涉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区法律。对于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特别法庭,行政长官具有法官委任权,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涉港国安法特别说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还需要强调的是,涉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国安法条款的解释,除非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否则不具有当然的司法解释权。

  总之,涉港国安法的法律规范,既要符合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也要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和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所有的制度安排,不是减损港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保障港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是为了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因此,围绕涉港国安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落实,均应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理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0年7月号,总第2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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