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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法理台独”?段磊这样深入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18-06-15 00:16:02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讲师段磊日前参加召开于河南许昌的全国台湾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时对“法理台独”进行了深入分析。(中评社 海涵摄)
  中评社许昌6月14日电(记者 海涵)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讲师段磊日前参加召开于河南许昌的全国台湾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时对“法理台独”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法理台独”应被定义为以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为目标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实践状态,就“法理台独”的实践样态而言,宪制形态、法律形态和国际法形态分别构成其核心、主体和外延表现形式。

  段磊表示,自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在台湾岛内部分“台独”分裂分子的鼓噪下,在外部势力的干涉与影响下,“台独”已逐渐从一种政治思潮演变为政治行为和制度安排,并成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两岸实现和平统一的最大威胁。他指出,作为完成“台独”分裂活动的必经阶段和最终确认方式,“法理台独”成为我对台政策的最后红线之所在。“因此,我们尤其应当对“法理台独”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其内在理论构造和外在表现形态,”段磊说。

  关于“法理台独”的内在理论构造,段磊认为,要形成对“法理台独”这一“台独”具体表现形式概念的凝练,应当从“法理台独”的本质规定性与形式规定性两个层次出发,形成一套综合性概念体系,实现对“法理台独”定义的集合性叙述。他具体分析说,从本质性规定层面来讲,“台独”的核心理念在于解构一个中国原则,破坏大陆和台湾在主权层面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状态,同时,“台独”的关键目标是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使“台湾”能够真正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从形式规定性层面出发,“台独”这一概念所指涉的应包含将台湾从大陆分离出去,并使之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思想体系、政治主张、制度安排和实践状态的集合。段磊总结说,从实质规定性与形式规定性两个层面出发,“法理台独”的综合性概念得以形成, 所谓“法理台独”,应当被定义为:以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完成台湾的“国家化建构”为目标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实践状态,这一概念能够充分彰显出“法理台独”的本质特征与形式特征,避免出现标定过于宽泛抑或过于狭隘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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