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5月17日电/根据媒体的报道,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对一件警方移送裁罚的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因当事人“散布谣言”的行为尚不构成“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的违法要件,而做出了不罚的裁定。大华网路报今日“是非集”专栏说,过去近半年以来,被警方以“散布谣言”而违反“社维法”移送的案件很多,经法官审理后裁定不罚的案件更是所在多有。然而,警方不会不知道法官认定构成违法的要件和标准,但何以无视已有的案例却一再移送法办呢?
上述案件是一名李姓男子在通讯软体LINE上,散布关于“蔡英文的博士是假的”之讯息,因而遭警方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认为构成“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而于侦办后移送法院裁罚。但从上开规定来看,即使散布“蔡英文的博士是假的”之讯息的确是谣言,但须证明该散布谣言行为达到“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之效果,其散布谣言的行为才构成了违法。
事实上,蔡英文在英国取得博士学位的过程,确实有许多证据显示并不寻常。因此,假若散布类此消息的内容中,同时举出异于一般通常程序之处,从而推论她的学位取得可能出自于“假的”,甚至还不能率尔认定为“谣言”。何况,蔡英文取得博士学位的那所英国知名大学,的确还曾经发生过颁授博士学位舞弊的丑闻,若以客观事实证明取得学位的过程非比寻常,并以“假的”来形容,并非不可认定为“合理的推论”。
蔡英文本人必定坚称自己的博士学位是“真的”,但这个“真的”学位迭遭“合理的推论”认为极可能是“假的”。因此,若政府一概以权力只相信蔡英文的说法,对于有所质疑的言论均以“散布谣言”而移送法院,此几乎已踰越“宪法”保障人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只想藉政府权力来压制民众的质疑与公共讨论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