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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改“释宪”案启动 大法官今讨论13项争点
http://www.CRNTT.com   2018-12-04 16:12:37


军人年改“释宪”案将在“宪法”法庭召开说明会。(中评社 杨腾凯摄)
  中评社台北12月4日电(记者 杨腾凯)蔡政府上任后启动军人年金改革,不仅引起政府失信于军职人员的争议,“立法院”修法过程更屡有退役军人到场抗议,造成社会动荡。军人年改案过关后,“司法院”大法官已受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江启臣等所提的“释宪”案,4日在“司法院”“宪法”法庭召开说明会厘清争点,包括军人年改案与财政撙节及其他财政支出的扩张有何关联,共计有13个争点。

  此次“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关于退除给与修正部分规定是否违宪案”的“释宪”案是由江启臣、亲民党籍“立法委员”李鸿钧、无党籍“立法委员”高金素梅等人所声请,“司法院”就事实厘清部分,订于4日下午2时至5时举行“公开说明会”,地点位于“司法院”内的“宪法”法庭。

  今年7月大法官也曾针对“监察院”所提的党产条例“释宪”案召开过说明会,当时说明会是在讨论是否受理该“释宪”案,但此次大法官则是已受理军人年改“释宪”案。

  此外,虽然此次会议地点也是在“司法院”“宪法”法庭内召开,但仍仅是说明会,并非正式的“宪法”法庭会议,所以大法官们不穿法袍,穿西装、套装出席。

  大法官所提的13项争点:

  1、请说明“中华民国”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下称系争条例)关于退除给与修正部分规定之修正理由?

  2、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退除给与之性质为何?其于86年1月1日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下称86年条例)施行前后有无不同?

  3、86年条例第27条第1项规定:“军官、士官退伍除役给与,应由政府与现役人员共同拨缴费用,设立基金负责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其中“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意义为何?该基金之财务规划,收支是否以自给自足为目标?如原规划非以自给自足为目标,有关不足部分,原先政府系如何规划处理?又于86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间退除役者,其依86年前之年资计算之退除给与,是否由86年1月1日以后设立之退抚基金支付?

  4、请提供并说明系争条例修正前后之军人退抚基金收支及财务分析报告。

  5、请更新附表(略)“军人年改影响人数分析”,并说明退除给与受影响及不受影响各项原因所占之比例。

  6、军人年金改革与撙节“国家”财政支出及“国家”其他财政支出扩张之关联性如何?

  7、系争条例第26条第2项及其附表三有关退休所得俸率(下称替代率)上限规定之数据,理由为何?又军官、士官之最高替代率上限为不同规定之理由?

  8、系争条例第26条第4项最低保障金额(即楼地板)以军官最低阶少尉一级本俸及专业加给总和为基准(每月约新台币38,990元),其理由为何?对原退除给与已低于楼地板者未予调整至楼地板之理由为何?

  9、系争条例之修订,或降低或提高规范对象之退除给与,其设定之理由为何?

  10、86年条例采行之退抚新制以及系争条例关于退除给与,是否均采确定提拨足额给付制?系争条例第29条第7项、第8项规定,得请求一次发还本人原缴付及政府拨缴之退抚基金费用本息,其中“息”之定义为何?

  11、依系争条例审定之每月应给付退除给与金额是否随在职人员薪水之调整而变动?或系依物价指数之变动而为升降调整?对于退休给与为楼地板或低于楼地板者,有无例外规定?

  12、系争条例第3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学之专任教师且每月支领薪酬总额超过公务人员委任第一职等本俸最高俸额及专业加给合计数额者,停止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其理由为何?“教育部”对于各大专院校之补助经费适用范围是否及于专任教师薪资之给付?

  13、请提供其他国家有关军人退休金制度及其改革之书面资料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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