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接受先立法再审查,但不能溯及既往,否则之前ECFA及两岸各项协议报备全都形同具文,先立法再审查的关键是立什么样版本的法?朝野都能接受,美方及大陆当局也可勉为其难的接受,如果以两岸监督法制化来偷渡法理台独,乐了独派及民进党,却苦了台湾全体民众,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至于监督条例内容,就现实情况来看,恐怕还是以“行政院”版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最为可行,因为其对于协议之处理及监督程序,都有明确的规范,并且其兼顾两岸协商之公开透明及公众参与,更强化“国家安全”评估及落实“立法院”监督,因此民进党及反对者实在不宜继续杯葛抗争,继续无理的喊价,否则一定引发两岸关系的重大伤害,也是民进党难以承受之重。
“行政院”版规定大陆委员会统筹办理两岸订定协议事项;由于协议内容具有专门性、技术性,以各该主管机关订定为宜者,得经“行政院”同意,由其会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理。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亦得委托所定机构或民间团体,以受托人自己之名义,协商签署协议。
更重要的是,“行政院”版将协议权责主管机关应会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议题相关机关,依下列各阶段,向“立法院院长”、副院长、朝野党团、相关委员会、召集委员或委员等,进行沟通及谘询。并且,针对不同阶段以出席或办理各项说明会、座谈会、协调会或公听会等方式,“行政院”版亦提出与社会大众进行沟通及谘询。
“行政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二十五条规范,已是马政府对这次学运的最佳回应,朝野应就此进行探讨,而民进党实在不应该继续杯葛,这二十五条规范乃是提升两岸协商之公开透明及公众参与之最完善及最后底线,对于强化“国家安全”评估及落实“立法院”监督,已经尽到最严格的监督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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