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学生及民众果真能以和平、理性方式表达意见吗?期盼就在服贸退回委员会后不要再发生任何不必要的冲突,造成任何一方受伤:更期待“立法院”能够早日恢复正常运作,休息够久了,纳税人的钱不能如此被浪费,必须回归议事程序早日解决问题。事实上,“先立法、再审查”是民进党及反服贸学生的诉求,这是可以充分讨论,但学生要求的溯及两岸过去洽签所有协议,实在是过分要求,完全没有任何可能性,王金平的承诺难道是否定ECFA及两岸过去所有洽签的协议吗?此兹事体大,实在不可不慎。
笔者认为,目前朝野唯一的解套之道,就是服贸协议与监督条例同时审查,对于服贸在大会中进行逐条讨论表决,对于监督条例则是以“政院”版所提之监督条例为本,进行讨论,如此方有可操作性及合法性,倘若让民间诸多版本监督条例同时讨论,恐怕难以达成具体共识。更严肃的问题是,反对人士一定要以民间版的监督条例为主,其所带来两岸关系的冲击实不可不慎。
“行政院”版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对于协议之处理及监督程序,都有明确的规范,并且其提升两岸协商之公开透明及公众参与的初衷十分明显,也强化“国家安全”评估及落实“立法院”监督,抗议学生及民进党实在不宜再行杯葛,继续无理的喊价要价。
该版本同时规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统筹办理两岸订定协议事项;由于协议内容具有专门性、技术性,以各该主管机关订定为宜者,得经“行政院”同意,由其会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理。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亦得委托所定机构或民间团体,以受托人自己之名义,协商签署协议。
更重要的是,“行政院”版将协议权责主管机关应会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议题相关机关,依下列各阶段,向“立法院院长”、副院长、朝野党团、相关委员会、召集委员或委员等,进行沟通及谘询:
一、协商议题形成阶段:说明两岸已商议纳入业务沟通之议题、目标、协商规划期程、范畴及初步协商规划。
二、协商议题业务沟通阶段:业务沟通有重大进展或阶段性成果时,应说明其进展或成果,及协商议题之重点、因应方向及效益;业务沟通大致完成,并经两岸协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审查无危害“国家安全”之虞后,应说明影响评估及因应方案。
三、协议签署前阶段:说明协议重要内容、预期效益及推动规划,并配合“立法院”相关委员会要求进行专案报告。
四、协议签署后阶段:说明协议文本内容、预期效益、配套措施及执行方案等,并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进行专案报告。前项沟通、谘询,如涉及机密事项,应以不公开或秘密会议方式进行;未涉及机密而事涉敏感不适合公开者,必要时得以秘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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