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域运行机制上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区域差异性特征较为明显的大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需要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建立有效的协调发展机制。从我国区域发展的实践来看,我国不同时期区域发展战略的调整,实际上是不断地确立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条件的过程。实践证明,政府发挥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必须以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为前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既各具特色又有机统一的区域政策体系,促进各经济区域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
在区域空间布局上要正确认识均衡与非均衡的关系。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均衡和非均衡是贯穿始终的一对矛盾统一体,两者相互交替,不断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迈进。与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均衡更应被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非均衡发展的最终结果,而非主观设定的目标。旧的均衡被不断打破,新的均衡则不断建立;与此同时,区域发展的总体均衡中也包含着局部的非均衡。现实地看,由于各区域的时空背景、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等客观因素存在差异,非均衡的情况是绝对的,在资源一定的条件下,经济力和社会力的作用只会加大这种差距。虽然也存在着市场力作用和政府干预使非均衡逐渐趋向于均衡的可能性,但只有经过非均衡发展的过程,才能达到高水平、高效率的空间均衡。因此,一个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区域发展政策和规划时,不能简单地推行齐头并进的均衡发展,否则将导致区域低水平、低效率的均衡发展。从全局和长远看,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处于相对均衡状态时,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效益才能进入最佳状态,否则,低发展水平地区将会制约高发展水平地区的发展,从而最终制约全国的发展水平。
在区域管理模式上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阶段性调整,都伴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在实践中,我们既要防止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受到抑制,活力不足,又要防止因权力下放过多,各区域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共同发展的合力。对此,中央与地方之间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职责权限划分,保障中央与地方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是要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未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展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依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仍然面临挑战。应该看到,我国区域发展差距依然较大,而且这种非均衡的格局还将持续很长时间;空间开发无序、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依然存在,区域产业结构趋同,资源和要素空间配置效率较低,生产力布局总体上还不尽合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脱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等等。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仍然是我国区域政策的重心。
第一,要继续深入实施“3+4”的区域协调发展总体布局,重点突出三大战略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培育新的增长极和增长带,为区域发展扩展新空间,重点建设以沿江沿海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形成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继续推进“四大板块”与三大战略的对接,加强跨区域重要经济轴带与经济区发展布局的统筹协调,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同时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围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程度比较均衡、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当的目标,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破除地区间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推动形成区域统一市场,促进城乡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
第二,加强“一带一路”建设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统筹对接,构建区域开放新格局。在深化沿海开放的同时,推动内陆和沿边地区从开放的洼地变为开放的高地,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统筹推进,促进各区域开放型经济协同发展,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同时加强东部地区的龙头引领和中西部内陆腹地的战略支撑作用。
第三,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新格局。重点是提高城市群质量,发挥城市群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规划引导,建立健全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推进大中小城市网络化建设,优化城镇空间规模结构,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并在中西部地区培育一批城市群和区域性中心城市。
第四,完善和落实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和政策,构建国土开发新格局。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现阶段,关键是要完善和落实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同时加快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市县层面的精准落地。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石碧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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