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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醉驾”新规看依法科学施刑
http://www.CRNTT.com   2019-11-01 11:23:05


 
  二、“醉驾入刑”所带来的影响

根据笔者对于江苏苏州“醉驾”案例的调研,极大部分的“醉驾”案件,“醉驾”者在被交警检测出血液酒精浓度大80mg/100ml时,即使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并且大都主动配合警方检查,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但大多数都被公安机关以“醉驾”为由立案,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处以在1~6个月内拘役刑期。苏州地区法院针对“醉驾”的量刑少有缓刑、不诉。但是因为国内尚无统一的量刑标准,全国各地针对“醉驾”的量刑轻重以及是否适用缓刑、不诉,都存在着不同的情形。因此,在全国大面积范围内开始出现了“醉驾”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醉驾入刑”“一刀切”的立法和执法模式,在执行初期得到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但是随着执行时间的推移,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从“醉驾”的量刑幅度来看,规定其最高刑为6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虽说这是一种很轻的刑罚处罚,但都是一律按照刑事犯罪来处理,对个体或者家庭产生太大的影响,长久来看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性。

  三、“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反思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要观察客观条件,还要观察他的主观恶意大小。绝大部分“醉驾”者,其行为虽然构成了“醉驾”,但是大多数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大都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警方临检,也没有造成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同时,也有不少“醉驾”者,个人身体素质差异,其虽然血液中酒精浓度已达到了80mg/100ml的入罪标准,但是对于其本人而言,可能并未造成任何“醉酒”的表现,其意识和行为仍然同正常人无异,如果其认罪态度良好,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么直接“一刀切”的将其定罪为危险驾驶罪并判处拘役,是否过于严重呢?当然,我们要说明的是,不是入刑不对,而是要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醉驾”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一律入刑,本质上就是一种轻罪重罚。本质上刑法作为采取国家强制力来调整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应当放在最后一个层次来适用,“醉驾”的惩罚也可以通过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法规以及修正有关细则来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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