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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议场外观。(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5月31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3,两岸签署政治协议协商前须经“国会”同意,协商后要再经“国会”审议,最后经“全国性”公投通过后,始得生效。亦即须经“国会”双审议”、“人民公投”,高门槛程序比照“修宪”。且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依此法规,两岸政治协议几无可能。
“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今天举行本会期最后一次院会,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3,经表决后,通过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修正动议。
根据三读条文,两岸间涉及政治议题的协议,须由“行政院”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缔结计划经全体“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后,才能开启协商。
条文规定,协商阶段时,负责协议的机关要适时向“立法院”报告。若“立法院”认为谈判无法依照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2分之1以上决议,要求终止协商;“行政院”判断双方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谈判时,也应终止协商,并向“立法院”报告。
条文也明定,“行政院”完成协商后,应在15日内,经“行政院”院会决议报请“总统”核定;“总统”核定后15日内,“行政院”公开协议草案内容,送“立法院”审议,并向“立院”报告协议过程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立法院”也应在院会审查前举行听证。
增订条文也规定,“立法院”会审查协议草案,经全体“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后,由“中选会”办理“全国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的半数者,协议草案才可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