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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就业”的发力点在哪里?
http://www.CRNTT.com   2019-03-01 08:59:32


 
  根据失业性质完善积极就业政策

  文章指出,“稳就业”就是要对可能存在的失业现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根据失业性质推进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提高政策精度、改进实施效果的必要路径。一方面,在确保充分就业的底线思维下,要尽量减小政策实施的成本;另一方面,从就业政策的效果看,只有准确识别失业的性质,才能找到造成失业的真正原因,从而使积极就业的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按照失业的产生机理,失业可以分为总需求不足产生的周期性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产生的结构性失业以及劳动力市场运行不畅导致的摩擦性失业。当前的实际失业率水平与自然失业率接近,失业的主要构成是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其中以结构性失业最为明显。

  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运行态势和外部经济环境看,造成结构性失业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因经济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使企业根据要素价格的变化重新配置资源,这些主动的结构调整行为可能会产生局部或区域性的结构性失业;另一方面,外部环境冲击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可能对部分企业和行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造成产出的波动,并导致就业岗位的损失。

  由于结构性失业具有区域、行业和企业类型较为集中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失业发生时的冲击效应比较集中,但也为更为精准地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提供了可能。

  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把“稳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统筹好。我们既要看到小微企业的不断自然更替是经济发展过程的正常现象,也要关注特定经济环境变化给小微企业带来的特殊的困难。要把“稳就业”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结合起来,可考虑把就业促进的专项资金纳入扶持小微企业的专项计划中,形成合力。

  同时,还要统筹协调“稳就业”政策和应对贸易环境变化和保护主义等外部冲击的政策。建议采取精确瞄准的方式,给遇到外需冲击、具有转型能力的小微企业以过渡性的扶持,防范可能发生的失业。

  此外,把“稳就业”和处置僵尸企业统筹好,亦是题中应有之义。部分结构性失业和正常的结构性调整相关联,产生一部分失业是资源重新配置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现象。我们可按照“保人不保企”的原则,做好转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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