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开展社区治理、便民服务等活动
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是志愿服务的重要功能。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提倡在养老助残、扶贫济困、应急救援、社区治理、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家庭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对从事上述志愿服务的,应当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评比表彰、品牌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自治功能,收集本社区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辖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治理、便民服务、邻里互助、矛盾调解等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辖区单位等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为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方便群众接受志愿服务。
鼓励企业优先招用优秀志愿者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鼓励将志愿者的星级作为表彰、奖励、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鼓励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文明公约、守则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志愿服务信用激励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信用激励。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信用激励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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