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敢于理直气壮地反抗施暴者仍不多。具体到此事件中,张某凌晨1时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入室,对邱某梅进行辱骂、殴打,后又殴打其儿子,邱某梅徒手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由此可见,邱某梅是在其本人及其儿子遭遇紧迫的侵害且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时的无奈反抗。
值得注意的是,昆山反杀案等案件中,施暴者均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危及性命严重暴力侵害,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导致了施暴者死亡,最终被认定为无限正当防卫措施。而武汉这起事件中,施暴人应仅是实施“家暴”,没有严重侵害其儿子人身健康的故意,由此进行反抗制止并致施暴者重伤二级的妻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
该起案件的典型和示范意义在于,不仅是面对严重施暴者可采取正当防卫,面对普通暴力行为也可以。即便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被害人也不必低人一等、忍辱负重。这彰显出,任何施暴行为都是错误的,都该被制止和反抗。司法机关也该像该案中涉事法院这样,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苛刻以待、吹毛求疵。这样也有利于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切实鼓励人们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弱者敢于说不,让正义“不委曲也可以求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