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符合民法典的精神,根据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国际社会来看,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最低刑责年龄小于14周岁的国家和地区占比高达64%。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管控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问题:对实施犯罪时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在主观上知晓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则可将其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样可以更好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当然,也要看到,依靠降低刑责年龄幷不能完全有效解决所有问题。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所以,即使支持降低刑责年龄的代表委员也都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所以,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一放了之”,还要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促进“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丁慎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