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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可担刑责,保护与震慑幷行不悖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17:12:36


  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对此,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这些年,随着部分案件案情的披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公众讨论的社会热点议题。当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深入讨论与审慎调整,或有助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建构探索与逐步完善。

  未成年人司法在创设伊始,便将核心关注点聚焦在问题未成年人的“救赎”上。从历史承袭性及现实稳定性来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仍有其重大现实必要性。然而,对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网开一面幷不一定能达到初衷,有时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对某些低龄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予除罪化处理,可能导致公众情感的反弹,进而对少年司法制度产生质疑。

  从挽救未成年人的初衷和相关法律条文看,司法机关的处理有其正当的依据和考量。但从社会的反馈来看,司法公正的光芒选择性投射在少部分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身上,被害人以及公众则可能就无法及时感知到司法保护的光与温度。

  而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幷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及再犯问题,特别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等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问题。

  此番有条件、附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法,其实是将对未成年人的追责标准从“年龄”回归到“案件本身”,切实回应了民众对司法与公平的朴素认知,也纾解了民众对少年司法的犹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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