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甘肃某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阎某某系甘肃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触犯了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理中,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其家属主动配合,偿还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临洮法院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别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给予了刑事处罚。
贴心——快审督促履行
2020年7月至8月,尹某某在何某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水暖维修工作。工程结束后,何某拖欠尹某某劳务费1.8万余元,尹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1年1月22日将何某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遂及时联系被告何某。1月28日,法官向被告何某释明法律规定,督促其依法支付尹某某的劳动报酬,最终该案顺利调解。
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报酬,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临洮法院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暖心——执行永不停歇
临洮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誓言,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用足用好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兑现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