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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官网截图) |
中评社北京12月8日电/据人民网报道,近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优化跨省转移审批服务的具体行动。
据悉,相较于1999年印发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完善了相关条款。
其中,《管理办法》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增加了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托运人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明确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尽可能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运输。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信息化管理,推动实现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同时,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服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首章“总则”中提到,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危险废物转移为什么要遵循就近原则?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这一环节;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还将大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管理办法》提出危险废物转移总体应遵循就近原则。
另一方面,针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生态环境部按照《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已基本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为危险废物在省域内就近转移处置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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